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都有是与就业有关的文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两者不同点是: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并作为学生人事关系接转和户籍迁移的依据。一份有效的就业协议书必须由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有些还需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学校共同签署意见、盖章。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行政部门、各级人事局、公安局根据有效的就业协议书编制(下达)毕业生就业调配计划、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开具户口关系、接收毕业生(回生源地就业的,即便未签署就业协议书,按规定仍可开具毕业生报到派遣证、迁户口)。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因此就业协议书仅仅是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就业的一种契约。
2)劳动合同是所有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署的就业契约,体现劳资双方在就业方面的意向,规定着劳资双方在劳动时间、岗位、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除由一双方签署意见外,还需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管理部门(各级劳动局)鉴证、盖章,才具备法律效力。
3)毕业生无论是否与有人单位签署过就业协议,在到用人单位工作时,都应当(必须)与用人单位签署有效的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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