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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4-27 】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

(1)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2)自2011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毕业年度(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 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5)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

二、湖北省出台了哪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大学生创业,近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1)是未明令禁止的行业都能进。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2)是基地内创业连续3年免收场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场租费用。

(3)是创业可申请小额贷款。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自今年起实施“湖北大学生创业金种子计划”,为普通高校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无息贷款,单项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是税费减免为创业“减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随州市出台了哪些创业优惠政策?

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出台了18项措施推动全民创业,其目标在于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和在外成功人士自主创业、回归创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实现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到2015年全市新登记各类创业主体5万个,培训创业者2万人,创业带动就业6万人以上。

宽松条件 放宽创业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准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法人和公民个人进入国家和省、市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社区服务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

放宽出资方式

在市域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注册资本“零首付”,公司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额的首期出资。允许以高新科技成果、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多种出资方式,兴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允许非货币出资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70%。

放宽公司股东资格限制

自然人身份的各类创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即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放宽登记条件

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除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业外,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将居民住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生产经营筹建制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因筹建期间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的,经核实后,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成后,再凭有关前置许可证件换发正式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涉及公共安全前置审批的除外。

支持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允许个体工商户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凭工商部门的转型证明,有关部门按变更办理产权过户、前置许可等有关手续。

扶持政策 补贴政策

对参加创业培训结业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培训合格后进驻市级以上创业基地的初始创业主体,3年内每年给予5000元租金补贴。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购买农机的,优先给予农机购置补贴;对达到国家、省、市级规范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小额担保贷款

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提供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不受出资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按生产经营规模和流动资金需求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

税费优惠

税务部门及时公开发布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信息,严格落实国家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小微型企业、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按国家规定最高标准执行。对回乡从事规模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农村创业主体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优先认定市级和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减免行政规费政策。

创办小微企业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为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建立融资需求档案,开展银企信贷活动,启动小微企业授信工程。根据微型企业上年度净纳税额,以自然年度为单位,2年内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将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型企业所得税和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分别全额返还给企业和个人。

多形式多层次回归创业

鼓励回归创业人员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对回归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的个体经营者,组织设立专业合作社、专营农产品、工业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回归企业在创业园区和开发区内创办企业用地,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回归创业企业兴办的规模化养殖场占地,凡涉及土地利用规划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视同临时用地,使用完后要依法恢复原状,其涉及的耕地占用税实行 “先征后补”政策。对创业成功人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其长期投资、稳定发展,及时妥善解决其扩大生产所需用地问题。

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创业政策、创业知识、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具有随州特色的创业文化,完善“创业明星”评选机制,大力表彰奖励优秀创业者,营造“尊重创业、尊重创造”的创业氛围,激发全民参与的热情,掀起全民创业热潮。

促进机制 财政投入

认真落实有利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从2013年起,市本级安排创业扶持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并逐步达到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用于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相关奖励补助。县(市、区)也要按规定落实本级就业配套资金,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创业。

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设立小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专营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多渠道聚集社会资金服务全民创业。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抵押方式和信贷模式,扩大创业信贷规模。市金融办组织创业优质服务贷款银行评选活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创业培训

整合培训资源,健全师资队伍,将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所有创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切实提高创业能力。

基地建设

依托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区、专业市场,大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构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吸引创业项目向基地集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微型企业孵化园,实行低价租赁或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建立创业基地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各地创建国家和省、市级创业示范基地。市经济开发区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创业示范基地。力争三年内每个县(市、区)、开发区创建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2个以上,三年内全市创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5个以上。

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民创业的培训、指导、协调、统计、服务等工作。建立开放式创业信息资源库,设立市、县 (市、区)两级创业服务网站和短信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热线,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和信息服务,努力构建起功能齐全、品种多样、方式规范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

创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把全民创业服务作为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要认真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对有碍于全民创业的规定和要求,坚决予以取消。要建立创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严格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检查评比活动,使广大创业者经营有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行业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优惠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创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倾力打造政策最好、服务最优、成本最低的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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