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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3-12 】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1】8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省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湖北跨越式发展的客观需要。我省是科教大省,高校毕业生规模大,预计在“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继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科学发展、尊重人才、维护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为促进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稳定基石。

(二)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省“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多渠道开发岗位,完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力争每年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农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四)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各地要及时发布和宣传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领域的人才规划,完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围绕我省现代农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农技、农机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要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各专门项目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各专门项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就业服务。自2012年起,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新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主要从免费师范生、特岗生和资教生中招聘录用。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兵役工作。

(七)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牌确认,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见习基地,支付给学生见习期间的报酬,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九)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限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设专门窗口,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各高校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对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困难家庭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免收其报名费和体检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要根据他们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专门的就业扶持措施。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十一)落实和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门用于资助大学生创业以及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认定、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

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进创业的作用。全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开展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扶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当地信用社区从事创业活动,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含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创业的大学生开放,除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均可准予办理筹建登记。对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鼓励大学生创办公司。大学生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收资本“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创业的大学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大学生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十三)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业类课程,不断完善创业教育教学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心,建立创业导师队伍,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定期举办高水平的大学生创业竞赛,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在政府投资兴建的创业基地内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为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服务,连续3年免收不超过100m2的场租费用。

(十四)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全面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把培养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能力。同时要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大学生就业专职指导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参加职称评审。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进高校”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指导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调整就业预期,不断提高就业成功率。鼓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

(十六)强化就业服务。各地区、各部门及高校要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工作协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企业进高校”、校园专场招聘会、供需洽谈会和开展网络招聘、就业指导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真实、安全的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有效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七)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夯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

(十八)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全省各地应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制度,妥善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问题。要在审核确认并通过互联网公示集体户口单位或机构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避免虚拟地址空挂户口。

(十九)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公安、工商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规范网络求职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强化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十)强化目标责任,实现齐抓共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

(二十一)落实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省政府将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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